《*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四条、*五十六条*四项 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违者应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是否造成污染可以从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以及油烟气排放是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来判断,可见油烟气污染的主管部门应为**。
同时,具体情况也要具体分析,如果该饭店根本就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工商部门应该首先予以取缔,这样处理比较快,具体条款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四条。
根据以上两个法律、法规可见,如果是无证经营的,两个部门都应当受理该投诉,谁不受理就属行政不作为,参考《信访条例》哪个部门不受理要求书面的不予受理文书,然后行政复议或诉讼均可。如果是有证的饭店则肯定是**处理。
饮食油烟排放标准是什么 **如何快速检测油烟
2019-04-15 22:06
饮食油烟排放标准是什么 **如何快速检测油烟?
饮食业油烟标准是什么?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内容为:为贯彻《*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去除效率。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999年国家了《GWPB 5-200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并于2001年颁布了正式的*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这一标准要求所有餐饮业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2001年国家颁布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中规定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标
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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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 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 <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去除效率(%)
60
75
85
*六条
长沙市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应遵循本办法要求,合理设置餐饮用房。其他区域新建住宅小区由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设置餐饮用房时,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服务便民、合理布局、防控污染、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
*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设置餐饮用房应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的**烟道、污水排放设施以及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环境敏感目标,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九条
鼓励新建住宅小区按商住分离要求,独立集中布置商业建筑,餐饮用房宜设置在独立式商业建筑内,以减少对居住环境的影响。
未设置独立式商业建筑,仅设置商住综合楼的新建小区,宜设置不低于该部分商业总建筑面积20%的具备开办小型餐饮条件的用房(使用清洁能源,配建专业烟道并高空达标排放)。
*十四条
本办法中商住综合楼是指底部一层或多层为商业楼层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是否配建**烟道以建筑工程施工设计文件、环评批复为依据;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主要指以煎炒烹炸等加热方式从事餐饮服务(含送餐)的各类早餐店、餐馆、食堂等。本办法所指小型餐饮是指建筑面积不大于150 平方米或座位数不大于75座的餐饮用房,大中型餐饮是指建筑面积大于150 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用房。本办法所指新建住宅小区是指本办法发布执行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拟建住宅小区,除此之外的其他住宅小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十五条
本办法中长沙市城区是指长沙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岳麓区行政区域,望城区的高塘岭街道高塘岭片区、乌山街道喻家坡片区、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月亮岛街道、金山桥街道、黄金园街道,长沙县的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榔梨街道、长龙街道、安沙镇行政区域内的建城区范围。
*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5日起执行。
高压静电(等离子)净化
利用高压下的气体电离和电场作用力,使尘粒荷电后从气体中分离。
该产品的油烟去除率标称95%。产品使用的周的油烟去除率95%符合GB18483-2001的要求,连续使用约3个月后去除率呈直线下降直到为零。如果需要保证油烟净化效果,以及油烟去除率达标,必须每两周清洗一次,有专业的静电油烟净化器清洗服务公司代劳,费用每次1000~5000元不等。如果不按规范清洗,排烟管道内积油严重,失火风险很大。
*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设置大中型餐饮用房时,应符合《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相关行业标准要求,符合环评批复相关要求。
*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按本办法*九条*二款在商住综合楼设置餐饮用房时,应在设计图纸中注明具备开办餐饮条件的用房及其**烟道的位置,并标注“可设置餐饮”。餐饮用房和**烟道设计应符合建筑、环保、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十二条
对设计中明确“可设置餐饮”的用房,开发建设单位要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进行设置,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餐饮用房施工图设计把关审查。
*十三条
对设计中明确“可设置餐饮”的用房,必须配套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烟道和污水排放等环境保护设施,并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5.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商住楼时,对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烟道的商铺,应当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房产管理部门应配合修改房屋销售合同模板,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落实。
*四条
已纳入餐饮服务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禁设区域名录场所的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出(转)租、出借、出让房产时,应当在租赁(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租赁(买)方不得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五条
长沙市城区街道(镇)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日常监管工作,加强禁设区域宣传,指导属地社区、物业部门及时发现、制止在禁设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违法行为,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关闭。
国家标准编辑
饮食业油烟净化处理的国家标准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所有此类产品的销售必须获得国家环保产品认证(CCEP认证),以证明符合该国家标准才可以销售。
净化工艺编辑
油烟收集罩
采用简易罩收集油烟,通过排气扇把油烟排到室外。仅收集油烟,不做净化处理,油烟去除率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