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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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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 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 <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去除效率(%)
60
75
85
高压静电(等离子)净化
利用高压下的气体电离和电场作用力,使尘粒荷电后从气体中分离。
该产品的油烟去除率标称95%。产品使用的周的油烟去除率95%符合GB18483-2001的要求,连续使用约3个月后去除率呈直线下降直到为零。如果需要保证油烟净化效果,以及油烟去除率达标,必须每两周清洗一次,有专业的静电油烟净化器清洗服务公司代劳,费用每次1000~5000元不等。如果不按规范清洗,排烟管道内积油严重,失火风险很大。
*十四条
本办法中商住综合楼是指底部一层或多层为商业楼层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是否配建专用烟道以建筑工程施工设计文件、环评批复为依据;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主要指以煎炒烹炸等加热方式从事餐饮服务(含送餐)的各类早餐店、餐馆、食堂等。本办法所指小型餐饮是指建筑面积不大于150 平方米或座位数不大于75座的餐饮用房,大中型餐饮是指建筑面积大于150 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用房。本办法所指新建住宅小区是指本办法发布执行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拟建住宅小区,除此之外的其他住宅小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十五条
本办法中长沙市城区是指长沙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岳麓区行政区域,望城区的高塘岭街道高塘岭片区、乌山街道喻家坡片区、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月亮岛街道、金山桥街道、黄金园街道,长沙县的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榔梨街道、长龙街道、安沙镇行政区域内的建城区范围。
*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5日起执行。
国家标准编辑
饮食业油烟净化处理的国家标准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所有此类产品的销售必须获得国家环保产品认证(CCEP认证),以证明符合该国家标准才可以销售。
净化工艺编辑
油烟收集罩
采用简易罩收集油烟,通过排气扇把油烟排到室外。仅收集油烟,不做净化处理,油烟去除率为0%。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2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城市
与《*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4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5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6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 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 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 h;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编辑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内容为:为贯彻《*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去除效率。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一)*共和国环境保:
*28条:排放污染物**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29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9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36条*二款: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48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过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1条:违反本法*29条款的规定,在当地**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5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4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62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其他通知及规定
*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设置大中型餐饮用房时,应符合《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相关行业标准要求,符合环评批复相关要求。
*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按本办法*九条*二款在商住综合楼设置餐饮用房时,应在设计图纸中注明具备开办餐饮条件的用房及其专用烟道的位置,并标注“可设置餐饮”。餐饮用房和专用烟道设计应符合建筑、环保、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十二条
对设计中明确“可设置餐饮”的用房,开发建设单位要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进行设置,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餐饮用房施工图设计把关审查。
*十三条
对设计中明确“可设置餐饮”的用房,必须配套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专用烟道和污水排放等环境保护设施,并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5.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通风系统、送风系统和排烟系统的区别? 1、通风系统包括:送风系统、排风系统、防排烟系统。 根据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它们是干什么用的了。 2、一般情况下是分开施工的,比如单独的送风系统、排风系统。 3、设计人员有一般是将排风系统与防排烟系统放在一起设计以节约工程成本。 消防系统中的排风、排烟系统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消防系统中的排风系统、排烟系统的区别和联系是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