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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编辑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内容为:为贯彻《*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去除效率。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一)*共和国环境保:
*28条:排放污染物**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29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9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36条*二款: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48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过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1条:违反本法*29条款的规定,在当地**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5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4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62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其他通知及规定
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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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 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 <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去除效率(%)
60
75
85
*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设置大中型餐饮用房时,应符合《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相关行业标准要求,符合环评批复相关要求。
*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按本办法*九条*二款在商住综合楼设置餐饮用房时,应在设计图纸中注明具备开办餐饮条件的用房及其专用烟道的位置,并标注“可设置餐饮”。餐饮用房和专用烟道设计应符合建筑、环保、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十二条
对设计中明确“可设置餐饮”的用房,开发建设单位要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进行设置,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餐饮用房施工图设计把关审查。
*十三条
对设计中明确“可设置餐饮”的用房,必须配套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专用烟道和污水排放等环境保护设施,并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饮食油烟排放标准是什么 **如何快速检测油烟
2019-04-15 22:06
饮食油烟排放标准是什么 **如何快速检测油烟?
饮食业油烟标准是什么?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内容为:为贯彻《*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去除效率。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999年国家了《GWPB 5-200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并于2001年颁布了正式的*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这一标准要求所有餐饮业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2001年国家颁布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中规定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标
通风系统、送风系统和排烟系统的区别?
1、通风系统包括:送风系统、排风系统、防排烟系统。
根据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它们是干什么用的了。
2、一般情况下是分开施工的,比如单独的送风系统、排风系统。
3、设计人员有一般是将排风系统与防排烟系统放在一起设计以节约工程成本。
消防系统中的排风、排烟系统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消防系统中的排风系统、排烟系统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排风系统是否不属于消防系统中啊?两个系统的烟道是共用的吗?风机是独立的吗?
可以共用,风机不必独立也可以共用。但区分高低速。二者没有太大
防排烟风管的界定范围?
以上除了走廊排风不是,其他全部都是消防类风机。这个分辨很容易,你看看弱电图纸上凡是消防联动控制的风机都是消防类的,没有联动控制的就不是消防类的。一般主要集中在地下室以及屋顶。
送排风、空调风管属于消防类风管吗?
送排风风管属于消防类风管,空调风管不属于。
油烟排放环保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沙市新设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防控
暂行办法
为减少经营性餐饮店油烟对居住环境的影响,促进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条
长沙市城区范围内禁止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条
在长沙市城区划定餐饮服务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禁设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城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批制定和公示全市新设餐饮服务项目禁设区域名录,并制定和完善法规提示服务制度和商事登记申请承诺制度,在商事登记过程中采取法规提示服务、商事登记申请承诺方式,明确告知餐饮服务项目商事主体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及相关义务。对选址在禁设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不予商事登记和证照办理。对采取欺骗、隐瞒方式取得商事登记或违反承诺擅自在禁设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依法责令变更、注销或撤销、吊销所办理证照。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四条、*五十六条*四项 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违者应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是否造成污染可以从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以及油烟气排放是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来判断,可见油烟气污染的主管部门应为**。
同时,具体情况也要具体分析,如果该饭店根本就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工商部门应该首先予以取缔,这样处理比较快,具体条款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四条。
根据以上两个法律、法规可见,如果是无证经营的,两个部门都应当受理该投诉,谁不受理就属行政不作为,参考《信访条例》哪个部门不受理要求书面的不予受理文书,然后行政复议或诉讼均可。如果是有证的饭店则肯定是**处理。
*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商住楼时,对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商铺,应当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房产管理部门应配合修改房屋销售合同模板,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落实。
*四条
已纳入餐饮服务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禁设区域名录场所的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出(转)租、出借、出让房产时,应当在租赁(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租赁(买)方不得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五条
长沙市城区街道(镇)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日常监管工作,加强禁设区域宣传,指导属地社区、物业部门及时发现、制止在禁设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违法行为,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关闭。
基本内容编辑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