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烟排放环保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油烟净化 [1] 是一种对油烟进行净化处理。当油加热**过200℃时,生成油烟的主要成分丙烯醛,它具有强烈的辛辣味,对鼻、眼、咽喉黏膜有较强的,可引起鼻炎、咽喉炎、气管炎等呼吸道疾病;当油烧到“吐火”时,油温**过300℃,这时除了产生丙烯醛外,还会产生凝聚体,导致慢性中毒,容易诱发呼吸和消化系统,油烟净化就显得非常重要。
5.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